| 《人权》杂志 谷盛开
在法理上可以将男女平等在法理上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基本原则的保证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在法律上确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才能够从底线的意义上充分体现出对妇女的肯定,也才有可能在“形式上的公正”基础上实现“事实上的公正”。
2、机会平等的保证
机会平等是妇女作为社会成员得以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机会直接影响着利益结果的分配,机会的缺失必然导致结果的倾斜。所以,需要对社会条件进行一种预设的安排。在男女实质差别的现实中,这种预设一方面要求机会“共享”,使男性和女性社会成员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条件;另一方面要求机会的“差别”安排,对相对劣势的妇女群体加以倾斜,以使她们获得相对公平的发展空间。
3、结果平等的保证
男女平等的终极目标在于结果的平等。为此,要矫正实际生活领域的性别不平等问题,特别需要利用权力的杠杆作用。如在选举中适当向女性倾斜,用规定比例等方式,来激励更多的女性步入权力领域,推进妇女地位的提高。
由此可见,性别公正要求男女平等方面必须满足三个方面:(1)在法律原则上需要对妇女权利作出基本的宣告;(2)在具体的权利层面上要作出实质的确认和救济性规定;(3)在歧视妇女和侵害妇女权益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具备到位、通畅、有效补救渠道。
中国妇女权立法具有全面性、系统性的特点,这种特点说明中国妇女立法的成功,也反映其不足。立法追求高、大、全,就不免失之空洞,过分宣言化、纲领化而不注重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则会导致法律实施的困难。
所以,首先从提高法律操作性出发,解决权利的失衡问题。以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为例,一方面,要通过相应的制度杜绝录用过程中的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立法的关键是要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这种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政府行为打破性别壁垒,建立必要的监管机构或进一步赋予已有的相关机构相应的职权,以对歧视行为进行惩戒。另一方面,在对妇女劳动禁忌作出保护规定的同时,对男女均可胜任,而对男性无生理优势可言的工作岗位,如文秘、财会等,应作出优先女性的规定。
其次,要适当扩大和健全法律责任的运用范围,在讨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正的同时,宪法的司法化也不失为一个有益的视角。危地马拉《宪法》规定,惩罚一切歧视行为。只要有相应的证据,都可以直接通过这些规定启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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