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005-12-29


何 晓 光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揭示了妇女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及变化过程和原因,指明了妇女解放的途径,是解决妇女问题的理论指南。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中形成并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来论述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中形成并发展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早在 19 世纪 40 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时候,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就同时产生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基本理论和妇女观,集中体现在马、恩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以及恩格斯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在这些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原始社会妇女的自由地位和受男子尊敬的地位,阐述了婚姻、家庭、妇女受压迫地位的形成过程,揭露了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和实质,批判了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观和他们奴役妇女的罪行,指明了无产阶级解放的道路、条件及必然趋势。这一时期,马、恩只是创立了理论且是零散的未及实践的。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指导下,不少无产阶级革命家开始了对妇女问题的研究。到了列宁、斯大林时期又使得无产阶级妇女运动首先在苏联取得胜利,并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学说由科学的理论变成了活生生的现实。他们大胆提出的“在人类历史上,被压迫者的任何一次伟大的运动都少不了劳动妇女的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只有妇女参加才能向前推进”的观点已经被实践证明。

  其次,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发展完善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与中国妇女运动实际相结合,在革命和建设的每一个时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妇女走上了在民族、阶级解放的斗争中争取自身解放的正确的道路,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关于性别解放和阶级、民族解放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领导我党把男女平等写进《宪法》,使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取得了历史性进步;邓小平同志关于“党的事业需要妇女群众,妇女解放也只有在革命和建设胜利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思想,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地位和妇女解放途径的思想; 江泽民总书记 1990 年在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八十周年纪念大会上,首次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的理论明确地概括为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并科学地归纳和概括了五个方面,即:妇女被压迫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的社会现象;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的尺度;参加社会劳动是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妇女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具有伟大的作用。在 1995 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开幕式上,江泽民主席再一次深刻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基本原理,并在原有基础上做了新的发展,首次代表党和政府向全世界承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我们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妇女运动的发展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指导,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一,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我国妇女运动的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思想,结合我国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在实践中推进妇女解放运动的进程。一是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积极完善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刑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全面地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是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实现了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飞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规范、引导和制约,各项具体政策必须保障男女两性在获得资源、发展机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以实现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从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政府颁布《妇女发展纲要》,将妇女发展纳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充分展示了我国政府为推进妇女发展从承诺到行动的决心,表明了我国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框架下逐步推进妇女解放的务实精神,为妇女平等地参与发展,为实现男女平等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指导下,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妇女生产力获得了巨大的解放,妇女的根本利益和特殊利益得到了良好的维护,妇女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在政治上,党赋予妇女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参政纳入了国家人才发展战略。一批又一批年富力强、有胆有识、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才能的女性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在经济上,党赋予女性平等的就业权和同工同酬的权利,广大妇女积极投身于社会劳动和社会工作,成为我国劳动生产大军名副其实的“半边天”。在教育上,党采取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手段,增加女性学习、受教育的机会,优化妇女受教育的环境,提高妇女的文化教育水平。妇女已经告别了无知识时代,男女两性受教育水平的差距正在逐渐缩小。在婚姻家庭中,第一部《婚姻法》及再次修改的《婚姻法》充分体现了党对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权利的基本主张。规定了妇女与男性一样在婚姻家庭中平等地享有财产继承权、生育自主权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解决现实妇女问题的理论武器

  我国妇女解放程度之高已经为世界所公认,但是,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制约,妇女发展在新时期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在分析解决当前妇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我们提供了理论武器。突出的难点问题一是妇女就业与再就业问题;二是妇女参政问题。

  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方面:法律规定了女性拥有就业的权利,《宪法》规定了我国男女劳动者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指出他们平等地拥有劳动的权利并奉行男女同工同酬。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在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妇女回家去”的思潮几度泛起并提出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的意见。引出了改革开放时期妇女“回家”与妇女“就业”的争论。为此,妇女理论工作者积极探讨研究论证,他们引用了一个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结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的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他们研究了现实问题,在社会保障不完善的今天,提阶段性就业不合适宜。阶段性就业制度将主要针对生育期妇女,有失社会公正,与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相抵触。如果让生育期妇女回家,又不提供社会保障,既降低了妇女的经济收入,又中断了妇女自身的发展,使女性失去已有的独立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也会下降。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的努力,“阶段性就业制度”没有写进“十五”规划,使得妇女继续保持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维护妇女政治权利方面: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支持妇女参政,妇女参政迈出了很大的步伐,但是,与占人口半数的妇女人力资源和妇女参政的潜力比较,妇女参政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就业水平、教育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制约,特别是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妇女参政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妇女在高级决策层、经济管理部门和基层参政比例偏低。从人大代表高层次参政比例看,我国从五届全国人大到九届全国人大的 20 年间,女代表的比例一直都在 21% 左右,在国际议会联盟每年公布一次的各国女议员所占比例的排名,已由 1994 年的第 12 位下降到 2001 年 12 月的第 24 位和 2002 年 4 月的第 28 位。从基层女干部参政情况看,我们沈阳市乡镇党政班子配备女干部的比例,在 1997 年达到了 100% ,到 2002 年 4 月比例下降到 48.9 % ,为历史最低点,经过各级党组织的努力,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现以上升到 80% ,有望在年底达 100% 。可见在农村基层,女干部的比例处在动态起伏波动之中。

  这说明,在性别偏见还根深蒂固、有利于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充分形成的情况下,需要党按照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观点采取指标控制系统来保障妇女的平等参政权。

  在妇女其它各项权利的维护上,如在修改《婚姻法》、制定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方面,在解决现实问题过程中,党和政府都是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妇女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些决策和措施都经过了实践的检验,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

  三、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妇女问题是社会问题,妇女发展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的工程,必须靠全党、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共同努力、协力推进。

  一是要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从世界范围看,“性别观念”在国际上叫得很响,已经成为一种进步、公正、明智的体现。 1995 年 12 月,联合国第 50 届大会通过的决议要求:“在联合国的所有活动中纳入性别观点”; 1996 年 3 月,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 40 届会议也提出:“继续确保支持将性别观念融入联合国各项活动的主流”。由我国政府建议并始终参与起草的《北京宣言》中强调:“作为政府,我们特此通过和承诺执行以下《行动纲领》,确保在我们所有的政策和方案中体现性别观点。”“将性别观点纳入立法、公共政策、方案和项目”。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的主流已经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共识。

  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和艰巨的任务,关键在领导干部,在决策层。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认识、分析、研究、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妇女问题,从思想上不断强化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在研究问题、决策工作、部署任务时都要强调性别意识,使性别意识进入所有的决策方案,体现在决策之前,贯穿在决策的过程之中。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媒体在宣传女性时,要有女性主体意识;报道现象事件时,体现女性视角;发布广告及其它信息时,尊重女性的价值和人格;创作文学艺术作品时,反映女性的时代精神风貌,努力营造男女两性和谐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推动全社会尊重妇女、爱护妇女、保护妇女社会风尚的形成。

  二是要树立自觉的女性主体意识

  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妇女的发展,是妇女自身的事业,要靠自身的努力奋斗。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整体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深层次平等意识和发展意识不够。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以男性为主体的社会传统,造成女性整体缺乏自信心和自觉的主体意识。

  因此,妇女首先要树立自主意识,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承担起社会赋予的使命和责任,在事业的追求中获得自己独立的精神和个性;独立自主,自立自强,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其次要树立竞争意识,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克服自卑、自弱心理,反对束缚,反对依赖,在市场经济中敢于利用自身的优势与各方面沟通,勇于参与,勇于承担,才能不断地发展自我、挖掘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自我。再次要树立进取意识,要努力克服女性自我萎缩、妄自菲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心理定式,转变众多女性在事业上业绩平平、毫无建树的现状。第四要树立创新意识,要转变思维方式,改变行为方式,打破惯于从众的心理弱势。第五女性要在新形势下树立与时俱进的主体意识,应自觉地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主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女性主体意识的确立和发展必定会在推进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是要将宣传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作为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

  妇联组织是妇女群众利益的代表者,是妇女解放运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代表妇女群众的利益,推进妇女解放的进程,实现男女平等是妇联组织的根本的职责。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女工作者是宣传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因此,各级妇联组织和妇女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实际,深入妇女群众,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要善于从源头参与,在有关重要政策、法律、法规出台前,大胆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反映广大妇女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积极进言献策,履行民主监督和民主参与的职能,从源头上推进男女平等。要积极关注妇女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各种渠道,采取相应的措施,努力推进问题的解决。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妇联组织要挺身而出,仗义执言,坚决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真正成为妇女群众的代言人、娘家人。

  (作者系沈阳市妇联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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