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几个月前,我亲眼目睹了王某和李某二人发生打斗的全过程,李某受伤住院后王某拒付医疗费。后来,李某为此事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找我了解情况,在法官答应不泄露我姓名的情况下,我向法院提供了目击情况的证言。但在法院开庭时,却当庭公布了我的姓名,请问,法院这样做合法吗?如果我因此遭到报复该如何?
李俊
李俊朋友: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可见,有关单位和公民个人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向人民法院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是应尽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你既然是纠纷现场的目击者,就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案发过程的真实情况。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可见,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质证,是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必经程序。从你来信的情况看,你的证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必经程序?同时,你的证言不属法律规定的保密范畴;法院当庭宣读你的证言也是合法的。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你不必为是否可能遭到打击报复而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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