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强制让前夫搬出住房?

  我与李某均属于再婚,结婚前,为了防止婚后因财产发生纠纷,我们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公证中注明,我所居住的三间房屋产权为我个人所有。结婚一年多后,我们因子女等问题的分歧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我们协议离婚。

  离婚时李某同意搬出我的住房,但是后来却以种种理由不肯迁出,一直居住其中的三间房屋,严重影响我的生活。

  请问,我可否凭婚前财产公证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迁出?

思燕

思燕朋友: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书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具体来说,构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条件和适用范围,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作出《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作出如下规定: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的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你的那份婚前房屋公证不具有给付的内容,不具有借用、租赁的性质,它只是一种你婚前财产的证明,这类公证文书不具备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不属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因此,不能以此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
根据你目前遇到的问题,离婚后李某仍不迁出你的住房,应该说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以公证文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迁出你的住房。法院判决后,如其仍不迁出,你可凭人民法院的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迁出。

 


主办单位:沈阳市妇女联合会
技术支持:沈阳市经济信息中心 沈阳信息港网络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