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们夫妻都是庄稼人。1972年,我们收养了一个4岁男孩。吃了很多苦,把他养大成人、还供他读完中专。中专毕业后,他在银行找了份工作。刚刚工作的时候他还不错,每月给我们寄点钱。后来,他找到了生身父母,就不管我们老两口了。最近,他又和我们协商解除了收养关系,回到他亲身父母身边去了。我们夫妻也是要强的人,他不管我们,我们也不会强求他,无非是生活苦些罢了。可是,今年我丈夫病死了,我又得了一场大病,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又没有别的亲人可以帮助,我才想,能不能让养子每月给我点生活费?但我们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他可以拒绝我的请求吗?
孙大英
答: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这个道德规范不仅适用于亲身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同样适用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你将他从小抚养长大,一直供他读书、直到他参加工作。现在你丈夫过世,你年老,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按照法律规定,他必须对你承担赡养义务。《收养法》还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所以,你可以大胆的向他提出赡养的要求。相信他会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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