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最近,某市妇产医院与某科研单位共同举办为期一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会。妇产医院未经我的同意,将我四年前住该院治病的一张裸体照片在展览会上公开展出。我丈夫看到了,气的心脏病复发,当时就住进了医院。丈夫还和我吵了很多次,说没脸和我生活在一起,如果不撤掉照片,他就和我离婚。为了保住家庭,也为了自己的名誉,我多次与主办单位交涉,要求将我的照片和底片全部销毁。主办单位一直不同意,还说,按照有关法律,只要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就不能说是侵犯肖像权,我可以向他们要求赔偿吗?
刘云
答:主办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肖像权的主要内容有: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物质上的收益;2、公民有权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取得适当报酬;3、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损毁、恶意玷污自己大肖像;4、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这些立法原则和法律,我们认为,使用他人肖像无论是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只要未经本人同意,都属于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你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对你进行赔偿。你丈夫因此事复发心脏病,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及护理费等,均可要求侵权单位赔偿。你本人及亲属还可就你们因此遭受的精神创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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