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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下辽宁老工业基地女性就业与职业发展的前景展望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07 15:43:06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主要是基于中国人口老龄化及人口红利的减退,但二胎政策带来劳动力增加至少要等待二十年,当前面临的是大批女性即将由于生育二胎在未来几年内退出、甚至永久退出劳动力市场。笔者认为,辽宁受诸多因素影响,超低生育率、人口老龄化、人口净流出等问题相对突出,相关部门应未雨绸缪,密切关注女性就业领域的新情况新变化,客观分析原因、合理预判趋势,通过制定完善的配套政策,最大限度地消除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中客观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为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储备充足的优质劳动力资源。

一、生育对女性就业与从业行为的客观影响

近年来,受婴幼儿抚育精细化、家庭化等因素影响,生育对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日益加深,因生育而暂时或永久退出职场的女性比例正在不断增加,并逐年大幅提高。

1.女性因生育中断职业的比例悄然攀升。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从事非农劳动的 18-64 岁已生育女性“从开始工作到现在或者从刚开始工作到退休”,有 20.2% 的人因为结婚生育或者照顾孩子而有过半年以上的职业中断经历。其中,1971-1980 年期间生育的非农劳动女性职业中断比例为 5.9% ,1981-1990 年生育的职业中断比例为 10.3% ,1991-2000 年生育的职业中断比例为 21.2% ,2001-2010 年生育的职业中断比例为 35.0% 。可以看出,因生育而中断职业的女性比例正在不断增加,并且呈现逐年大幅升高的趋势。

2.幼儿母亲在业率明显低于同龄未育女性。随着托幼园所发展的市场化,托幼服务缓解女性工作与育儿矛盾的功能呈弱化趋势。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在目前 3- 10 岁的农村儿童中,35.9%从没上过幼儿园,而“附近没有幼儿园”是其主要原因。3 岁以下孩子由家庭承担照顾责任的占99.9%,其中,母亲作为孩子日间主要照顾者家庭达63.2%。母亲承担“辅导孩子功课”主要责任的占 45.2%,比父亲高 28.2%。工作与育儿的冲突影响了年轻母亲参与有收入的社会劳动,城镇 25-34岁有6岁以下孩子的母亲在业率为72.0%,比同年龄没有年幼子女的女性低10.9个百分点;农村 25-34 岁有 6 岁以下孩子的母亲在业率为79.7%,比没有年幼子女的农村同龄女性低 6.7 个百分点。

3.生育造成女性知识资本和从业能力退化。职业女性在生育期远离职场,脱离与职业有关的工作信息,失去了与职业信息相同步的变化、积累、适应的机会,慢慢地消耗了职场从业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职场环境不断发展变化,对从业者的要求也随之改变。根据我们的调查统计,只有不到28%的职业女性,在怀孕甚至休产假期间依然利用空闲时间了解从业领域信息,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知识,大多数职业女性在此期间多关注的是胎教、育孩方面的知识。女性育后回归职场时,对职业环境的理解往往还停留在原有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明显地表现出个体职业技能相对陈旧以及职业信息不足。

4.部分职场女性因生育调低职业发展预期。生育使得女性既要兼顾家庭又要兼顾工作,在双重角色的重压之下,一些职场母亲顾此失彼,主动改变甚至调低先前的职业发展目标,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相夫教子之上。在参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调查的被访者中,有18.9%的在业母亲“有时”或“经常”为了家庭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比男性高 6.5 个百分点。根据我们下发的410份调研问卷显示,69.5%的职场女性表示会因生育对职业生涯目标进行重新评估和修正,75.4%认为生育后精力投入低于未生育前,87.8%在育后渴望从事更稳定、更轻松的工作。女性自身对生育事件冲击所作出的消极反应,会使既定的职业发展目标大打折扣,进而对职业生涯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俩孩政策下女性就业与职业发展的前景预判

从文章第一部分的调研数据可以看出,生育对女性就业与职业行为确实存在诸多不利影响。正因如此,在严格计划生育的历史背景下,女性在职场已然遭遇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而全面二孩时代的来临,再生养和抚育一个孩子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势必进一步凸显,从而进一步加剧女性在职场中的相对弱势和不公平待遇。

1.入职阶段:门槛可能更高。二孩政策实行后,短短几年内企业可能要承受女性员工两次产假和承担抚育子女主要责任的风险,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出于用人成本考虑会尽量避免招录女性员工。根据我们的调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企私企在二孩政策实施后,对招录女员工会持更加审慎态度的分别达到30.8%、47.4%、和70.8%。有招聘人员表示:“从用人成本角度讲,我们的确更倾向于男性应聘者,女性产假造成工作停滞,不仅需要重新配置人力资源,可能还会怠误工作进度,是实实在在的硬成本。”女性在求职应聘中,被问及生育问题的比例高达到72.0%。不少求职女性纷纷表示:求职时被问到“你打算什么时候要孩子?”、“是否有生育二胎的打算?”几乎成了必经环节。很多求职者发现在简历中注明“已婚已育”的女生就业成功率更高。这表明用人单位已经对二胎政策做出反应,会在招聘中相应提高女性的入职门槛。

2.从业初期:升迁可能遇阻。即便女性过五关斩六将后进入职场,一些女性还会面临“生”和“升”两难选择。以大学本科毕业即工作的女性为例:22—32岁的十年是其在从业初期奠定良好升迁基础、获得初步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生育孩子的黄金年龄期。女性既可能因为生育孩子而错过职业升迁的机会,也可能因为谋求职业发展而错过生育机会,对于打算生育两个孩子的女性尤其如此。我们调研数据显示:31.0%的单位领导面对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和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时,会将晋升的天平向男性倾斜。61.0%的单位领导从提高工作效率出发,会考虑将家庭负担较重的女性职工调整到次要甚至边缘岗位。可见,生育二孩的确可能影响女性生育期和抚育期的职场升迁。          

3.从业中后期:影响仍将持续。对于生育二孩的女性而言,两个孩子均步入小学大约需要十年时间。这之后二孩职业女性开始进入职业发展中后期,这一阶段女性的抚育负担相对减轻,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事业发展。但由于在从业初期生育二孩怠误了能力积累和职务晋升,女性相较于同龄男性职业发展已经处于相对弱势,并且我国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在以上两个因素的共同夹击之下,女性职场发展起步晚退休早,黄金贡献期短于男性已是难以改变的客观事实。这必然导致用人单位更多地将晋升机会向男性倾斜,使生育对女性职场发展的影响持续终生,并辐射到女性收入水平、社会地位、家庭幸福指数等方方面面。

三、生育二胎影响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的内在因素解析

生育二胎对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归根结底有其内在原因,笔者认为消除女性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现象,必须找准根源,靶向施策。

1.资本逐利因素。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在法律层面保证了女性享有带薪产假的权利。按照现行规定,女职工产假工资有两种支付方式。第一种: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手术费用。根据沈阳市统计局的数据,沈阳市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比例为67.7%。这表明相当一部分未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除支付正常工资外还要负担生育医疗费用。资本的本质具有逐利性,用人单位客观上出于用人成本考虑,包括生育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必然在招聘中更多地表现出男性偏好,以各种方式抬高女性的入职门槛,从而加剧就业领域的性别不平等。

2.传统文化因素。当今,国人仍普遍认同“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模式,“女人以家庭为主”的思想不仅已经内化为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也令职场女性对男女不平等的社会安排抱着默许和认可的态度,她们存在较强的依附心理,甘当配角,在相夫教子和谋求职业发展的双向选择中,更多地将自身的价值倾向了家庭。由于获取自身进步的内在动力不足,导致职业女性在事业发展方面陷入不良循环,即:受到“男尊女卑、男主女从”文化观的暗示→进取意识淡薄→低职场产出和家庭收入贡献率→职场对女性能力持否定态度→“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文化观得以延续。

3.执法不严因素。《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女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些法律条文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低,对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缺少处罚措施,无法起到刚性约束作用,在客观上纵容了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使女性失去了与男性平等的入职机会。

4育儿家庭化因素。目前。包括辽宁在内全国鲜有照看0—3岁儿童的托幼机构,3 岁以下儿童主要由家庭承担看护责任。这就意味着职场女性一旦不能依靠父母担负起日间育儿责任,就只有离职或聘请专人看护两个选择。而现实情况是,城市尤其是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育婴师工资要高达3000元—8000元左右。面对庞大的育儿支出,一大批低层次就业女性即便有谋求自身事业向前发展的强烈愿望,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之下,也不得不面对现实,选择离开职场,转变为全职妈妈。

四、对策与建议

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最大限度地消除生育对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又对辽宁老工业基地充分储备优化劳动力资源要素,摆脱两个“负增长”进而实现全面振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相关部门应未雨绸缪,综合施策,为职业女性摆脱“生”与“升”的两难选择创造条件。

1.将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上升到助推辽宁振兴必要条件的战略高度。辽宁作为老工业基地基于历史原因和自身资源条件,一直以来都是以技术密集型的重工业为发展主基调。随着资源慢慢走向枯竭以及重工业生产模式的革新,保持以往的经济发展模式,显然难以适应形势变化。在这一时代背景之下,振兴民营经济、振兴第三产业已成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不二选择。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大多偏向劳动密集型,需要以充足的劳动力资源要素为支撑。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实施,虽然会让我们在二十年后再次迎来人口红利效应,但眼下我们需要面对的是:每年会有大批职业女性由于二胎,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内立即中断职业,有些人甚至永远退出劳动力市场。这对于超低生育率、人口老龄化、人口净流出问题相对突出的辽宁老工业基地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为女性营造平等就业环境上升到振兴辽宁经济必要条件的战略高度,加大研究和投入力度,适时出台《辽宁省关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充分汇聚工作合力,维护好女性平等就业权利,让更多的女性在生育后顺利回归职场。

2.以更加公平的生育保险制度降低企业雇佣女职工的成本支出。“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只有城镇企业的已婚女性职工,没有把广大的乡镇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城乡居民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之内,导致其他人员丧失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生育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没有资格缴纳,所以其他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就业单位不愿为其缴费的妇女,都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沈阳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市只有292.52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仅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57.90万人的81.73%。相对于已基本实现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险来说,现有生育保险显然覆盖不够充分。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均提出要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我省应在此框架之下,加紧研究合并实施的试点方案,尽快实行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及基金管理,统一医疗服务和经办管理等措施,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基金共济能力,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最大限度地消除生育对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我省目前生育保险额按照工资额的0.5%-1%收缴,高薪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更多的生育保险费用,其女职工理应享有更高的生育津贴额度。两险合一后,应取消低于女职工工资数额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规定。

3.加大婴幼儿抚育机构的供给侧改革力度。社会提供充裕的婴幼儿义务看护和教育服务,既可直接减轻二孩家庭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又可间接减轻用人单位化解保护女工“三期”权利与自身发展之间的矛盾。我省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增加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扩建公立幼儿园、鼓励以社区为依托兴办托儿所,鼓励女职工集中的单位恢复托儿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公办为主体、少量高端民办为辅助的学前教育体系,以决绝二孩时代广大家庭的后顾之忧。应加强月嫂、婴幼儿看护人员的培训,增加这方面人力资源的有效供给,多管齐下满足二孩政策带来的新增入托需求。同时,还应制定出台支持家庭服务产业发展的配套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为生育和婴幼儿养育提供更加充分的社会支持,为女职工生育后能够顺利回归职场创造有利条件。

4.建立健全有利于女性平等就业的常态化监管机制。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关键在于及时对企业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偏处罚。对此,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应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信息和联动平台案件信息,及时了解重点行业、企业招用女性和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状况,并将企业遵守各项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对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劳动权益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安排专人上门约谈并督促整改,必要时联合妇联组织向信用部门和社会公布。各级妇联组织应协助人社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女性就业和劳动权益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当地人社部门,并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应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通报和研究涉及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重大问题,联合开展风险评估、调研考察等活动,不断提升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协作层次和水平。

5.大力弘扬有利于女性平等就业的先进性别文化。先进性别文化具有强大的社会调节和整合功能,对扭转人们关于男女两性认识的偏差,促进男女平等,调动育后女性回归职场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将先进性别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在各级党校开设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课程,进行先进性别文化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弘扬先进性别文化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优秀女性典型宣传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动两性平等的法律规定在社会观念和行为习惯上得到认同,使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由“应有”变成“实有”。各级妇联应努力做好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的倡导者和监督者。一方面,通过 “12338”热线、以及各级妇联的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开展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宣传和咨询活动,重点宣传《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帮助用人单位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女性就业权益和劳动权益的相关规定,帮助女性了解掌握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取证技巧、投诉渠道和救济途径,提高女性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理念意识。另一方面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关系性别文化建设的重点领域,如报刊、书籍、网络等媒体加强联系和监督,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女性平等就业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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