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发展原则。把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纳入性别平等观念,协调妇女儿童事业与社会发展其他领域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和政策措施,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有关条件。
市教育局:将妇女儿童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女子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实用技术培训;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控制适龄儿童辍学,促进适龄女童入学;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逐步扩大学前儿童接受教育的比例;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不断扩大残疾儿童入学比例。在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及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就业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尊重女教师,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有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关心和保障女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科技素质。开展培训,为发挥妇女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创造条件。
市民委:宣传、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组织研究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打击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残害妇女儿童、遗弃婴儿以及对妇女施暴的犯罪行为,制止家庭暴力,取缔嫖娼卖淫活动,解救受害妇女儿童。做好流动人口中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妇女儿童的生活救济工作。做好无人抚养的孤儿和弃婴的收养、康复、教育工作,以及城市中属于三无对象(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妇女的收养工作。开展妇幼保健进社区工作。
市司法局:加强对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女性犯罪和劳教人员及未成年罪犯和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救助网络。
市财政局:设立市妇儿工委专项资金。为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市人事局:促进各类妇女人才的成长和合理配置。保障在招录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市劳动局:保障女性在招工、就业、培训、劳动报酬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组织下岗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建立和实施生育保障制度。
市建委:把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改造之中,市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与城市发展同步,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市城建局:做好改水改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为妇女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市水利局:积极兴建防氟改水工程,加快解决贫水地区人畜饮水问题。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支持和鼓励妇女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改善生态环境。
市农发局:搞好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贫力度,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和参加“生态农业工程”、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市文化局:丰富妇女儿童文化生活,创作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精神产品。运用文化方式宣传妇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业绩和贡献,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传,展现当代女性风貌。
市卫生局:普及妇幼保健、疾病预防以及生殖健康等卫生知识。改善妇幼保健服务条件,依法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生存和健康水平。
市人口计生委:保护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普及有关计划生育、缓前检查、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保护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维护生女孩的母亲和女婴的合法权益。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救助贫困母亲活动。
市工商局: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法维护妇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权利,降低垄断、不正当竞争和经济违法行为等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侵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的消费权益。
市质量监督局:负责宣传、普及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严格查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假冒伪劣商品,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市环保局:加强环保保护,开展环保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环保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儿童参加各种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有益活动,充分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和节约型社会中的作用,做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市广电局:宣传党和国家在妇女儿童工作方面的法律、方针、政策和任务。宣传我市妇女儿童工作以及妇女在沈阳振兴和创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禁止在广播影视中对妇女儿童形象的污辱性宣传。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影视作品。
市新闻出版局:做好宣传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女性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少年儿童的书刊出版工作。禁止损害妇女形象、有损妇女人格的书刊出版发行,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为提高妇女素质和促进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出版更多优秀读物。
市体育局:发展各种适合妇女儿童的群众体育运动,开展有益于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文体项目的普及推广。举办促进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种有益活动。体育健身进社区,培训社区健身指导员,增强妇女儿童体质。
市统计局:负责《沈阳市妇女发展规划》、《沈阳市儿童发展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制定监测统计制度,提供有关妇女儿童方面的统计数字,建立并逐步完善分性别数据库,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决策的依据。
市林业局: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和参加“三八绿色工程”等各种生态建设活动。
市商业局:负责对妇女儿童生活资料、日常消费品流通的管理;对女性从业居多的饮食服务等行业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市法制办: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中,认真研究从制度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及时有效地提请市政府研究审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各种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度。
市总工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参与有关维护女职工权益政策和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提高女职工素质,开展适合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种有益活动。
团市委: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团结带领教育少年儿童工作中的特殊作用。依法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高等院校女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适合女大学生成长的各种有益活动。巩固扩大“希望工程”成果。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
市妇联:提高妇女素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参与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团结带领妇女为我市三个文明做出积极贡献。
市科协:开发妇女儿童智力,组织妇女儿童科普活动和城乡妇女实用技术培训,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团结女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女科技工作者健康成长。
市残联: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妇女和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和提高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教育和发展水平。
新闻单位(沈阳报业集团、沈阳电台、沈阳电视台):将先进的性别文化意识纳入传媒文化艺术工作,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妇女儿童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任务;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报道妇女儿童中优秀典型,提高女性形象对媒介资源的占有率。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影视作品。利用报刊、电视台、电台开辟妇女儿童工作专栏。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