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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处置流程

发布时间:2015-10-26 13:45:06

       沈阳市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处置流程
  公安机关接到“110”家庭暴力报案、报警求助或者举报后,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做好如下处置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
  (二)受害人需要紧急救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需要临时庇护的,送往政府部门设立或指定的家庭暴力庇护场所;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应委托伤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及时全面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及时向社区(村)委会、妇联、医院等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
  (四)告知被害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告知加害人家庭暴力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沈阳市妇联组织处置家庭暴力投诉工作流程
  (一)登记建档
  对于信访中涉及家暴投诉的,要及时准确的进行登记,填写辽宁省妇联系统家庭暴力投诉登记表。特别对于采取来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家庭暴力投诉相关基础信息不完整的,要及时与受害人联系,了解受害人诉求,补全信息。要建立家暴投诉档案,将登记表、回访记录、告诫书等归入家暴档案管理。
  (二)维权服务
  针对家暴投诉者反映的具体情况,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婚姻家庭指导、困难帮扶、法律咨询等综合维权服务,帮助家暴受害者卸下心理包袱,化解心理矛盾;引导家暴受害者正确处理家庭纠纷;多方协调帮助存在临时生活困难的家暴受害者渡过难关;帮助家暴受害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家暴受害者自身依法维权能力。
  (三)转介服务
  基层妇联接到家暴投诉后,根据家暴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及申请,协助其采取司法调解、人身庇护、公安告诫等行政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妇联组织要按照家暴发生地管辖原则,将家暴受害者移送当地的庇护场所进行临时避救;将家庭暴力投诉转介当地司法所或公安派出所,进行人民调解或实施告诫。对于转介公安派出所的家暴投诉要填写关于转介家庭暴力投诉的函。
  (四)事后回访
  建立家暴投诉回访制度。对于由妇联组织通过维权服务化解的家暴投诉的家庭,所在社区(村)的妇联应在化解矛盾后3个月内至少回访1次,并填写辽宁省妇联系统家庭暴力投诉回访登记表;对于未化解的家庭暴力投诉的家庭,所在社区(村)的妇联应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做到帮扶日常化、回访经常化。当发现存在家暴升级倾向时,要及时向属地派出所通报信息,主动协调派出所介入干预,防止发生严重后果;对于转介到公安派出所,由其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家暴家庭投诉,社区(村)妇联要在事发后2个月内至少回访1次。
  (五)信息传递
  基层妇联要做好对涉及家暴重点关注家庭迁移信息的收集,及时向迁入地社区(村)的妇联通报涉暴家庭情况,由迁入地的社区(村)妇联做好衔接回访工作,并做好与迁入地派出所的衔接工作。
  
  
       沈阳市反家庭暴力工作网络
  1.社区(村)建立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引入专业法律、社工等人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服务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和心理服务。
  2.公安机关建立“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服务,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社区警务室成立家庭暴力投诉站,为受害人或知情人在第一时间进行投诉提供便利条件。
  3. 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4.法院设立“三八”合议庭,妇联干部担任法院人民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案件。
  5.人民法院设立妇女儿童维权专案公诉组,审查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全市有较大影响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大要案
  6. 设立沈阳市妇女法律援助联络部,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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