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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顾问)单位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5-10-16 13:15:2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妇女儿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在拟订并组织实施规划、制定政策过程中,注重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关系,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增加对妇女儿童事业的投入,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市民政局:负责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和生活救助的管理工作;做好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工作和流浪儿童以及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做好属于三无对象(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五保户的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

 市教育局:将妇女儿童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在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及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就业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发展女子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不断扩大残疾儿童入学比例。尊重女教师,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有益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关心和保障女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科技素质,为发挥妇女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创造条件。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宣传、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组织研究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残害妇女儿童、遗弃婴儿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解救受害的妇女儿童,惩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做好流动、留守人口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市司法局:加强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好女性罪犯和劳教人员及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未成年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教育矫治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救助网络。

市财政局:设立市政府妇儿工委专项资金。为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各类妇女人才的成长和合理配置;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保障女性在就业、培训、劳动报酬以及技工学校招生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组织下岗失业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扩大妇女就业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拟订城乡规划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中,注重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与城市发展同步,为妇女儿童创造适宜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城市绿化覆盖率、全市森林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指标。全力做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工作。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做好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和参加生态农业建设、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市水利局:积极兴建乡镇供水工程,解决缺水地区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村镇供水的行业管理,不断改善村镇居民的饮用水条件。支持和鼓励妇女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改善生态环境。

市林业局:加强林业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生态文明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参加三八绿色工程等各种生态建设活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丰富妇女儿童文化生活,创作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精神产品;宣传妇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业绩和贡献,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传,展现当代女性风貌;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宣传我市妇女儿童工作以及广大妇女在沈阳振兴和建设和谐沈阳中作出的贡献;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影视作品,禁止在广播影视中对妇女儿童形象的污辱性宣传;做好宣传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女性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少年儿童的图书、报刊、音像电子读物的出版工作,为提高妇女素质和促进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出版更多优秀读物;制止有损妇女形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电子读物出版,查禁淫秽色情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出版物。

市卫生局:认真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妇女儿童两个发展《规划》有关卫生指标;普及妇幼保健、生殖健康以及疾病预防等卫生科学知识;改善妇幼保健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护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保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维护女婴以及生育女婴母亲的合法权益;开展救助贫困母亲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继续加强和完善基层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市质量监督检验局:推动妇女儿童用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规范的立法工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市场准入、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市环境保护局:加强环保知识、法律法规等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环境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儿童参加各种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活动,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市体育局:发展各种适合妇女儿童的群众体育运动,开展有益于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文体项目的普及推广。推进体育健身进社区,培训社区健身指导员,增强妇女儿童体质。

市统计局:负责《沈阳市妇女发展规划》、《沈阳市儿童发展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提供有关妇女儿童的统计数字;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决策性依据;加强对各区、县(市)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中,认真研究从制度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及时有效地代表市政府研究审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各种地方新法规、条例制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法保护妇女从事经济活动的平等权利;依法监督流通领域商品(包括服务)质量,查处假冒伪劣等各类侵害消费者,尤其是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消费权益。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法行使审判权,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的各类犯罪活动,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提高侵害妇女儿童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是强奸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及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案件的受案率和结案率。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节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法取缔色情服务,遏制卖淫嫖娼活动。依法加强对受害妇女隐私权的保护。

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活动,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依法保护女性犯罪嫌疑人、女性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做好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工作。

市服务业委员会:负责对妇女儿童生活资料、日常消费品流通的管理;对女性从业居多的饮食服务等行业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市总工会: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女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开展适合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种有益活动。

共青团沈阳市委: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团结带领教育少年儿童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对少年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依法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加强高等院校女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适合女大学生成长的各种有益活动。巩固扩大希望工程成果。

市妇女联合会:推动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促进妇女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帮助妇女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参与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参与贯彻实施两个发展《规划》,承担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推动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

市科学技术协会:推动妇女儿童智力开发;组织妇女儿童科普教育活动和城乡妇女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妇女儿童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和女科技工作者健康成长。

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妇女和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和提高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教育和发展水平。

新闻单位(沈阳报业集团、沈阳电台、沈阳电视台):将先进的性别文化意识纳入传媒文化艺术工作,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任务;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报道妇女儿童中的优秀典型,提高女性形象对媒体资源的占有率;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影视作品。利用报刊、电视台、电台开辟妇女儿童工作专栏,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市委组织部:制定和完善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健全和完善平等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比例稳步提高。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市委宣传部:协调和指导地方宣传机构、新闻媒体,通过大众化的信息手段,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宣传妇女儿童两个发展《规划》,创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引导各种媒体传播有益于妇女发展和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新型家庭,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检查,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大代表中女性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对妇女儿童发展的重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各级政协委员中女性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主办单位:沈阳市妇女联合会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 邮 编: 110169
电  话:024-22856271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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