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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丢失,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1999年5月17日,我的朋友以购车为由,向我借款2万元,他当时也给我写了欠条,言明2000年10月17日归还。后我将借条复印了数份。借款到期后,他没有归还借款,我多次催他还款,两个人为此产生矛盾翻脸。我准备起诉到法院时,发现欠条原件遗失了,后一直没有找到。现在手上只有复印件。听说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若打官司就会败诉。请问,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刘国庆
刘国庆朋友: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要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该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件应当提交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依据上述规定,你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有义务提交借条原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才能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若你现在只有借条的复印件,再无其它材料可以印证欠钱这一事实,你的借条复印件就会丧失证据效力;若你要打官司,法院也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现在你应积极寻找借条原件,或者找出其它能够印证借款事实的证据(比如说,找出当时借款时第三人的证人证言)后再起诉,如果还是没有办法取得证据,就应与他积极协商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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