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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了收养关系,养父母还能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在王鹏8岁的时候,我们夫妻将他收为了养子,悉心把他抚养成人,然而,在他成亲后的第二天起,王鹏妻子经常与我们吵架,有两次我老伴还被她气得生病住院。为有个宁静的生活环境,我们与王鹏解除了收养关系。几年过去了,我们夫妻都已70多岁了,身体也越来越差,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又没有子女,日子过得非常艰难。无奈之下,我们只得去找王鹏,要求他按月给付一些生活费用。但是,王鹏夫妻却说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拒绝了我们的要求。请问:解除了收养关系,养父母还能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王厚伟

王厚伟朋友:
  你们与王鹏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王鹏仍应给付你们一定的生活费用。
  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从你的来信中可知,王鹏是由你们夫妻抚养成人的,如今,你们之所以解除了收养关系,起因是由于你们与王鹏妻子产生了矛盾。目前,你们夫妻因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王鹏应当给付生活费用。如果王鹏拒不给付,你们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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