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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医疗费该按何种规定处理?
问:1999年,我与某公司签定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后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医疗费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因病休长假的职工,病休期间住院医疗费一律自理。”我身体不好,经常患病,还有高血压。去年4月,医院确诊我需要休病假,为我出具了证明。随后,经公司批准我就开始休息治疗。3个月后,我拿着住院费、治疗费到公司报销,经理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医疗费管理办法》,这些费用不能报销。请问,我的医疗费真的不能报销吗?职工代表大会就能决定一切吗?
于新
答: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形式,有权对企业的管理制度作出规定,但它所形成的规定必须符合政府颁布的有关部门法规。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给予3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还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你所在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医疗费管理办法》与以上法规不符,因而是无效的。你休病假是有医生证明并经公司批准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及你的工作年限,你可以享受3个月的治疗期,并可报销医疗费。但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部门医疗条例,你住院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及一些贵重药品是不能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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