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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有权让我提前走人吗? 问:我于1998年2月与某机车厂签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从去年开始,机车厂效益一直不好,工资一降再降,奖金也发不出来。我想熬到合同期满就离开这家工厂。最近,厂领导找我谈话,让我准备续签劳动合同,我拒绝了。厂领导很生气,说我参加过厂里的技术培训,如果要走,就要赔偿5000元培训费。我不肯交培训费,并坚持合同到期不续签,领导当场就说解除我的劳动合同,逼我马上走人。我因没有做好下一步准备,不肯马上离开。为此,我们闹的很僵。请问,领导有权这样做吗? 高玉萍 答: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直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你不存在《劳动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培训费的问题,按照有关部门法规,用人单位选送工人报考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培养本单位所需专业人才,工人毕业后不回本单位或提前离开本单位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工人赔偿培训费。同时,国家也没有向劳动合同制工人收取培训费的规定。可见,你厂向你收取培训费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向工厂说明这些道理,对方如果固执己见,你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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