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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子过了诉讼时效吗? 问:我是一个护士。2000年10月2日,我因坚持按医嘱给病人用药和其家属发生争执,病人家属丧失理智将我腰部打伤。竟公安部门调解,我和肇事者达成协议,由肇事者向我赔礼道歉,并根据当时的伤情赔偿1000元医疗费。但2001年12月,我的腰部突然又疼起来,医院检查认为,这是一种局部组织感染,和上次伤害事件有因果关系。我找到肇事者,要他再拿出部分医疗费。他否认这个病和上次伤害时间有因果关系,还说这事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伤害事件是2000年10月发生的,法律规定必须在一年之内、即2001年10月2日前提起诉讼方为有效。是这样吗? 成亚鸣 答:你当时发现的伤害是显性伤害,后来发现的伤害是隐性伤害,计算诉讼时效应该从发现隐性伤害的时间算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作出了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用这种办法计算,你显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外,你一直在找肇事者协商解决此事,这在法律上应认为“诉讼时效中断”。这样,根据有关法律,你还可以从最后一次找他们协商解决此事的时间开始计算你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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