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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取走妻子存款,银行要不要负责任?

  问:我和丈夫感情不和,经济上自然而然就分开了。去年年初,我将单位发的5000元奖金存进银行,存期三年。没多久,我丈夫发现了这张存单,偷偷拿到银行,凭他的身份证和我俩的结婚证书把这笔钱连本带息取走了。去年年底,我有急事想把这5000元钱取出来,才发现存单不见了,去银行挂失才知道这笔钱被丈夫取走了。我让丈夫还我钱,他不理。我让银行赔偿我的钱,因为存单上写的是我的名字,银行没有看到我的授权,不应该让我丈夫把前取走。可银行认为我丈夫取款时拿了身份证、结婚证书,手续合法完备,把钱兑付给他没有错。至于我们夫妻间的纠纷,那和银行无关。请问,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李娟

  答:按理说,记名存单只有记名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才能支取,银行不应向记名人以外的人或未被授权的人兑付。但是,你丈夫凭身份证和结婚证书取款属于表见代理行为,银行不能拒绝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这样一种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被代理人的使善意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比如说,你丈夫虽没有获得你的代理权,但他向银行工作人员出具了他的身份证、你们二人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这一切足以使银行工作人员相信他具有代理权。根据《储蓄管理条理》,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及存单,银行核对无误可以给付本息。因此,你的损失不能由银行负责。顺便说一句,婚姻续存期间的收入,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私自隐匿,还是单独把存单取走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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