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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必须赔偿损失?

  问:离婚是否必须赔偿损失?

  我是大龄青年,今年33岁,今年1月份经人介绍谈了一个男友,认识不到3个月就领取了结婚证。此后因种种原因我们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没有同居。经过这段时间的了解,我发现我俩根本合不来,于是我提出了分手,男方要我以20000元赔偿损失才和我离婚。请问:我能否与其离婚?是否必须赔偿其20000元?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们的婚姻显然婚前没有基础,系草率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过严肃认真的考虑,任何一方确认难以共同生活,是有权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时男方提出赔偿20000元的要求,这于法无据。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不存在以金钱作为代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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