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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以丈夫施暴为由提出离婚?
问:我能否以丈夫施暴为由提出离婚?
我与丈夫结婚多年,但丈夫性情暴躁,经常对我进行毒打,有时甚至用针扎,使我的身上没有一块好的地方,与他生活在一起,我非常害怕,他的行为严重地危害了我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为此,我能否以此向他提出离婚。
答:家庭暴力对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影响极大,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第32条第3款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应视为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据此,你可以根据该条款,向被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你可以根据该法第五章关于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部门劝阻、调解,或由公关机关以行政处罚的规定,请示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如对方构成犯罪,根据其犯罪手段情节,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你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如果造成你人身损害的,你可以根据该法第46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就医期间车(船)旅费。如对你致残,对方还应付你伤残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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