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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儿到自家店里帮忙也违法? 问:我在县城开了一家快餐店,因人手不够,便要初中毕业未能考上高中的女儿来店里帮忙。女儿刚满15岁,在店里干了 4个月,县劳动部门突然通知我,说我非法使用童工,是违法行为,要我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我为此很想不通。我是叫自己的女儿到自己家的店里帮忙,等于让女儿从事家务劳动。我又没有给女儿开工资,她怎么能算我的工人?怎么能说我是雇用童工?我认为县劳动部门的处理太不公平了,不知道我的看法对不对? 答:你要女儿到自家开的店里帮忙,看似父亲在指派女儿干家务活,其实是老板在雇佣工人做工。之所以如此,就因为你开快餐店的目的是赚钱,所以属于经营性活动。而经营性活动与普通的家务劳动有着本质的区别。而在以赚钱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没有父母与子女,只有老板与工人。明白了这个道理,你就不会认为“县劳动部门的处理太不公平了”,其理由很简单:你女儿名为“帮忙”,实为受雇。也就是说,从你女儿开始到你开的快餐店中做工,你与她之间就已经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尽管你没有为女儿支付相应的报酬,但这并不妨碍你与女儿间劳动雇佣关系的确认。又因为你的女儿尚未满16 周岁,你雇佣她当然就是雇佣童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据此可知,县劳动部门对你的处罚有法可依,你应当接受处罚并立即改正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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