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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毁损,能否以共同财产补偿? 问:1996年我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当时我还是单身。1998年与余某结婚时,我特意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结婚以后,这辆富康车成了我与余某的主要交通工具。2000年余某与她的两个弟弟先后取得了驾驶执照之后,都来用该车“练手” 。如今我跟余某要离婚,分歧就在这辆车上。我认为这辆车虽是我个人的婚前财产,但主要是我们夫妻共同使用。而且由于她两个弟弟的缘故,汽车已经严重损毁。为此我要求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对我进行补偿,但遭到余某的严辞拒绝。我为此很恼火,想打官司。请问,如果我为此提起诉讼的话,法律会支持我吗? 答: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据此可知,你婚前的个人财产富康车在婚后由夫妻共同使用,即使完全“毁损”甚至“灭失”了,法律也不会支持“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要求,何况你的汽车状况还不至于糟糕到如此严重的程度。所以如果你还没有为富康车的补偿问题提起诉讼的话,干脆打消对簿公堂的念头吧,否则这场官司你必败无疑,那才真叫“赔了夫人又折兵”,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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