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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谁为闯祸的儿子“买单”?

  问:1年前,我与朱某离婚,8岁的儿子随我生活。儿子顽皮淘气,经常惹事生非,没少给我找麻烦。今年7月,他在玩耍时将邻居家6岁孩子的左眼刺伤导致失明。邻居索要的赔偿在我看来是一个天文数字,但我完全可以理解,当然也无法拒绝。然而事实上我早已没了工作,一点下岗补贴用来养家糊口已颇为艰难,哪里拿得出一大笔赔款。无奈之下我只得去找朱某。不曾想我话还没说完就被朱某推出门外,他说儿子随我生活,我是儿子的监护人,儿子闯祸是我监护不当所致,责任完全该由我负,钱也应该完全由我赔。我不知道他说得对不对?

  答:据你来信所述推算,你儿子迄今还不满10岁,属于法律界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据此可知,孩子玩耍时致伤他人,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仅就这一点而言,朱某的理解是对的。但对于“谁是监护人”这个问题,朱某的说法就存在着明显的偏颇,因而不无推卸责任之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父母的离婚并未改变未成年人与其父母的关系,所以离婚的父母也就不能以“离婚”为由来否认自己作为子女监护人的身份。简而言之,朱某在与你离婚后虽然未与孩子共同生活,但他并没有因此而丧失对儿子的监护权。有这个前提在,当儿子闯祸时,朱某自然也就难逃干系。

   不过,鉴于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难于对子女实行直接监管的实际情况,当未成年子女闯祸时,其离婚后的父母所承担的责任是有大小之别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你的情况来说,因为你下岗在家,生活艰难,所以你有权要求朱某与你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则要经双方协商而定;实在协商不成的,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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