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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社保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8-09-05 14:51:54

新华社2017年8月17日报道,截至7月末,我国社保卡持卡人数达10.22亿,普及率达73.9%这说明,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均已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但是,仍然有些人意识不到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只注重眼前利益,总觉得每月将工资的一部分缴了社会保险费不划算,所以主动向单位提出不缴社会保险。单位法律意识淡漠,来个顺水推舟,不缴就不缴呗,节约了单位的用工成本,何乐而不为呢?然后呢,单位就杯具了!

案例

小秦于2014年7月12日到一家公司应聘销售工作岗位,考虑到自己常年从事销售工作,流动性较大,社会保险关系转来转去的很麻烦,还不如每月多拿些现金实实在在。于是他与公司协商劳动合同条款时主动提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也意识到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就让小秦写了书面申请,并承诺不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责任。

2015年,小秦因病住院一个多月,医疗费花了两万多,因没有医疗保险,全得自掏腰包,小秦有点吃不消了,于是要求公司按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为其支付医药费。公司当然不同意,指责小秦不守承诺,出尔反尔。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只能走上法庭求个说法了。那么,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公司违反法定义务  风险自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可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允许双方通过约定自行放弃,小秦的书面承诺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公司手持这一纸无效的承诺,怎能和法律对抗呢?

法院最终裁决,公司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小秦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公司向小秦支付医疗费15000元。接到这样的判决书,公司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只能认栽,乖乖按法院判决履行赔偿义务。

通过诸如此类的案例,提示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能心存侥幸,否则,吃亏的最终还是单位。举个直观的例子,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2017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因此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33616元×20=672320 元。单位如果缴了工伤保险,这些待遇当然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单位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亡,以上费用全部由单位埋单,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一项,单位就要支付近70万元。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意识到,社会保险,不仅仅是维护职工的权益,也是为用人单位化解用工风险,保障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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