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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引发的监护权之争

发布时间:2018-12-07 14:17:58

中国人讲究“隔代亲”,爷爷奶奶们对孙子辈那是万般疼爱,百般呵护。走进中国的任何一个小区、公园、学校,推着婴儿车的、带着小朋友玩耍的,包括接送孩子上下学的,大多数都是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姥爷姥姥。自然的血亲关系和长期的共同生活,在祖孙两代人之间形成了互相依赖无法分割的亲密关系。

这是一幅非常美好的尽享天伦之乐的画面。可是,这幅画面的一角一旦被撕裂,残破的家庭还如何维系这般美好?如何让未成年的小朋友不受到伤害或者减少伤害呢?

案   例

2002年,小陈经人介绍认识了小马,二人经过一年多的恋爱觉得还挺对脾气,就领证结婚了。2005年,儿子小强出生。由于小陈和小马工作都很忙,小强一出生就跟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夫妻俩也乐得逍遥自在。平时忙工作,假期去旅游。渐渐地,这两人又觉得不那么对脾气了。201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小强由小陈抚养,小马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万元。然而,小马并没有按法院判决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使得小陈的父母,也就是小强的爷爷奶奶对前儿媳小马很有意见。

2017年,小陈不幸因病去世,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很快,小马将孩子的爷爷奶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将小强的监护权判给自己拥有,让儿子小强跟随自己生活。老陈夫妇哪儿受得了啊,这不是雪上加霜嘛,刚失去儿子,又要失去孙子,坚决不同意小马带走小强,双方僵持不下。

我们看看,法官是如何破解这道难题的。

一切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出发点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在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另一方理所当然的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此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第二顺序的监护人,是没有监护资格的。

但是,考虑到小强毕竟从小就跟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为了不对孩子的生活造成过多的影响,在确定监护人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而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也就是说,一切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于是法官找到小强,想征求小强的意见,然而小强一言不发,始终沉默。考虑到家庭变故可能会对小强心理造成影响,法官联系心理咨询师对小强进行心理辅导。在经过了心理咨询师多次沟通之后,小强终于吐露心声:“我很想妈妈, 也非常想和妈妈生活在一起。可爷爷奶奶年纪大了,身体又不太好,也舍不得离开他们。我跟哪边生活都可以,但无论跟谁,都觉得对不起另一方。”

小强的爷爷奶奶和小马听到孩子这么说,心中也产生了一些愧疚,这个选择确实太难为懂事的孩子啦。曾经剑拔弩张的双方态度渐渐有所缓和。经法官从中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陈夫妇同意由小马享有小强的监护权,曾经欠付的5万元抚养费以定期3年的形式存储在小强银行卡中,小马也表示老陈夫妇可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探望孙子。

    所以说,夫妻离婚,家庭变故,虽然难以避免,但是任何一方都应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不要让孩子两头为难,更不应该为了各自的利益,拿孩子作武器,给对方施加压力,这才是真正地爱孩子,对孩子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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