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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岁末,很多公司和个人开始盘点账目,清理债权债务。对欠债不还的,总得找他要个“说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律也不能拦着你讨债。如果有人欠钱不还,可以到法院去起诉;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非要当“老赖”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把“老赖”放到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让“老赖”坐不了高铁,上不了飞机,大过年的,哪儿也去不了。总之,法律保护合法债权,为实现合法债权法律也设计了很多种途径。可是,有的人放着阳关大道就是不走,偏要走旁门左道,结果就掉沟里去了。
老张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板,手下也有几十号人,业务经理小李是其得力干将,招揽业务,发展客户,回收贷款,都是小李的工作职责。为了清收贷款这项比较重要的工作,小李招聘了小明和小伟当助手。
2016年3月,老韩为了生意周转,向老张的公司借了50万元,合同约定三个月还清。可是三个月期限届满,老韩并没有还钱的意思,总找各种理由拖延不还,甚至还把手机一关,联系不上了。老张很生气,后果很严重。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跟踪,老张终于摸到了老韩的住处。一天,老张带着小李、小明、小伟在老韩家楼下蹲点守候,老韩一出现,立即被强行塞进车内,带到了公司。到了公司,老韩就成了案板上的肉,任人收拾了。整整三天,老张指挥小李、小明、小伟对老韩任意打骂凌辱,只要老韩不答应还钱,绝不放人。无奈之下,老韩同意出去筹钱,趁着负责看管他的小明和小伟不注意,溜进派出所报了案,小明、小伟被当场抓获,老张和小李经理随后也被抓捕归案。进入看守所,老张再也不硬气了,小李、小明、小伟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每天都在惴惴不安的猜测,自己到底犯了什么罪呢?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老张与老韩之间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老韩欠债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老张与老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维护合法债权。但老张不想麻烦法院,想自己打个“短平快”,速战速决,即通过非法限制老韩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老韩还钱,这就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有一首著名诗篇写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可见,自由对于人类来说多么宝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显然,老张等人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剥夺老韩人身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老张为索要合法债务,纠集公司人员小李、小明、小伟,非法剥夺老韩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在非法拘禁期间,存在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好在老张等人的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否则他们面临的可不一定是三年以下刑期。依照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因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就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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