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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今年7月15日一大早,张教练就接到几个驾校学员电话,想上路练车,其中包括罗女士。罗女士仅通过了科目一考试,科目二考了一次但没通过,所以想抓紧时间好好练练,早日通过考试,这天是罗女士第二次上路练车。上午10点左右,罗女士驾驶教练车路过一个村庄时,发现前方不远处左侧有一老人正在横过马路,而道路右侧的路边聚集了很多人,好像是在办喜事。罗女士觉得车辆离老人还有二三十米的距离,所以并没有减速,而且把所有注意力都放在了道路右侧的人群上,张教练也没有对罗女士做出任何提示。当车辆离老人只有十米左右时,罗女士才发现老人已经走到道路中间,她顿时慌了手脚,紧张之下竟然忘了踩刹车,径直朝老人开去。等到张教练反应过来,又踩刹车,又打方向盘时已经来不及了,老人被撞出七八米远,虽经医务人员全力抢救,被撞老人终因伤势过重而亡。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很快,检察院对张教练作出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学员罗女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相信很多人不理解,明明开车肇事的是学员,怎么是教练承担刑事责任呢?
分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可见,交通法规对教练员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方向盘虽然没在你手上,可是刑事责任却在你身上!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就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罗女士驾驶教练车导致路人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因其是驾校学员,那么就由张教练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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