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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7月份,一部《我不是药神》火了,第一天上映就有十万豆瓣网友给出了平均9.0的高分,获得了票房和口碑的双丰收。这部电影深刻反映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大量的慢粒白血病患者吃不起瑞士生产的高价药格列宁,只得求助于贩卖印度神油的程勇从印度走私具有同样药效的仿制药。程勇赚钱了,患者得以续命。然而根据法律,这种仿制药被视同为假药,走私更是犯罪。程勇想收手,可是收手的结果就是吕受益和更多的白血病患者的死亡,于是程勇在法律和道德的两难选择中走上了自我救赎之路。不计成本,不计代价,重新走私代购,从而成为慢粒白血病患者心中的药神。
然而,法网无情,程勇最终还是因犯走私罪、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程勇身陷囹圄,白血病患者再无低价的格列宁可以服用,结果如何,不敢想象。
影片中,还有一个人的形象我们好像经常遇见,那就是穿着白大褂口若悬河地推销德国纳米格列宁的医学专家张长林院士,这才是货真价实的假药贩子!张长林们行走于大江南北,穿梭于大街小巷,举办各种免费体检活动,冒充坐堂医生胡说八道,信口雌黄,专门欺骗急于求医问药的患者或者追求养生的老年人。很多老年人轻信这些骗子的蛊惑,把多年的储蓄还有退休金全都买了保健品,期盼着健康长寿。
2017年6月上旬,老潘等三人合伙代理一种保健品。在研讨销售方案时,老潘提出现在的老年人普遍都有“三高”,那就投老年人所好,把这种保健品宣传成为具有降血脂功效的药品!于是,老潘这伙人以给老年人义诊、免费体检等形式,象张长林一样到处开展讲座,夸大宣传产品的功能,刻意回避保健品的批准文号,把保健品当成药品高价销售。这种保健品批发价仅为50元,可一旦被宣传成了救命药,老潘他们竟卖到900元一盒。仅仅十天左右的时间,就骗取了20名老年人近30万元。
老潘卖的保健品毕竟是真的,不是假的。在推广销售过程中也确实有夸大宣传功效的行为, 那么,老潘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如何定罪量刑呢?
老潘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老潘等人明知道他们所代理的产品就是保健品,并非属于能够治疗任何疾病的药品,仍然虚构教授、专家等身份,隐瞒保健产品的真实情况和特定性能,向防范和辨别能力较差的老年人开展宣传。以义诊、免费体检等名义吸引老年群体,又虚报体检结果,夸大受害人身体疾病的严重程度,甚至将无病说成有病,诱骗老年人冲动购买大量保健品当成药品服用,老潘等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虽然老潘等人销售的保健产品是合格产品,但并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因为老潘等人并没有正常经营的意图和行为,而是流窜各地,以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为对象,所谓的教授身份、体检结果都是虚构的,把普通的保健品包装成“包治百病”的神药,而且售价是批发价的十几倍。综合这些情节来判断,老潘等人的主要目的就是骗取钱财,所以应认定为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老潘等人诈骗数额近三十万元,属“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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