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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谁来管?

发布时间:2018-09-26 13:26:22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案例】
       李某原有住房3间,1997年与邻居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李某同意另申请宅基地,老宅基地交给集体,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李某于1998年1月申请建房。镇政府于3月批准他建房4间,规定了占地面积,并向李某颁发了建房许可证。同年7月,李某新房建成后否认与村委会的协议,拒不拆除原来的3间旧房,老宅基地不交给集体。为此,村委会上告到镇政府。镇政府在调查中还发现李某新居超过原批准的面积,便于1999年9月8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李某在15天内拆除老宅基地上的房屋和超过批准占地面积的房屋,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2)罚款600元;(3)交纳违法占地费220元。李某不服处罚,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确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李某超面积建房、不退还老宅基地事实存在,政府有权责令李某拆除老宅基地和超批准面积上的房屋,但给予其罚款、收取占地费没有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维持镇政府第(1)项处罚决定,撤销第(2)、第(3)项处罚决定。
       由此可见,镇政府无权对违法用地行为作出处罚。本案中,镇政府对李某作出的罚款和收取违法占地费的决定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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