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买到过期食品,可否要求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8-12-07 14:08:24

  居家过日子,天天需要柴米油盐,少不了经常在超市买买买,买到心怡的商品快乐满足,可不小心买到过期变质的商品当然窝火堵心了。

2017年5月1日国际劳动节那天,孙先生来到一家超市买了不少过节用的食品准备大宴宾客,其中包括15包香肠。孙先生将香肠放到购物车上后,无意中发现一包香肠过期了,再仔细检查,发现共有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价值是559元。孙先生并没有象很多人那样将香肠放回柜台,重新选择其他香肠,而是径直到收银台结账后,再到服务台要求十倍赔偿。超市虽然自知理亏,但只同意返还商品价款559元。孙先生与超市协商未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90元。

    超市不同意支付十倍赔偿,认为孙先生明知香肠过期了,还到收银台去付款,付了款再索赔,明显不是一般的消费者所为,是知假买假,法律不应该支持这种利用经营者的错误谋取利益的行为。

那么,超市的抗辩有证据吗?法律能支持孙先生的诉求吗?

销售过期食品,十倍赔偿没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孙先生从超市购买了香肠,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而且孙先生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超市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孙先生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因此超市主张孙先生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消费者,而是“知假买假,意在索赔谋利”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摆放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因此,判决超市向孙先生支付商品价款十倍5590元的赔偿金。

文章摘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

主办单位:沈阳市妇女联合会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 邮 编: 110169
电  话:024-22856271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7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