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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杨是一家医院的护士,年轻靓丽,性格活泼,是很多男孩子追求的目标。可是小杨却衷情于中学同学小张。虽然小张工作不稳定,收入也不多,但小杨还是办排众议,嫁给了小张。婚后第二年,又有了儿子,一家三口的生活也算和和美美。然而,2018年2月的一天,小杨平静的生活被一件突如其来的事情打破了。这天,小杨正在阳台上休息,无意间往楼下一瞥,发现有几个人正要拖走自已家的小轿车。小杨赶紧冲到楼下,质问这几个人为什么拖车?这几个人说他们是贷款公司的,小杨的丈夫小张用车抵押借了他们公司十万元钱,到期小张不还钱,他们就来拖车喽。小杨蒙了,从来没听说过小张借过这么大一笔钱啊,是真的吗?这些钱在哪呢?都用在哪啦?小杨马上拨通了小张的电话,急切地问小张到底是怎么回事?事到临头,小张无法隐瞒,只好承认确实向这家贷款公司借了十万元钱。为保住这台车,小杨只好向娘家求助,跟父母借了十多万元,替小张还上了这笔钱。事情到此远未结束,小杨陆续发现,小张还在三四家银行及其他的贷款公司有好几笔借款未还,债务本金近五十万元。最可气的是,小张一直对这些钱的去向吱吱唔唔,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至此,小杨伤心不已,感觉夫妻缘尽,提出离婚。可有人跟小杨说,小张借的这五十万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即使离了婚,小杨依旧是共同债务人,也要跟小张一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小杨又一次蒙圈了,难道真的离不开“被负债”的恶梦了吗?
有人如此提醒小杨,还真不是空穴来风,出处来源之一就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这条规定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一条款倾向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按夫妻共同债务看待,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能推翻这一结论,这就加重了非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就得承担不利后果,为莫名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很多人因“被负债”而离婚,也有很多人离婚了也没逃脱“被负债”。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这部《解释》仅仅有四条,但意义重大,核心内容直指夫妻共同债务。它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力求做到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就是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与《婚姻法解释(二)》不同的是,它把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举证不能,由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这部新的司法解释,小张背着妻子小杨在多家银行和贷款公司借款五十万元,远远超出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小杨没有为小张的债务承担还款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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