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学历造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8-09-05 14:48:14

  教育部在2016年发布的首份《中国高等教育质量报告》披露,中国高等教育自建国以来呈“井喷式”飞速发展,预计到2019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达到50%以上,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与之相适应,各个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对工作岗位人员的学历、专业均有特别的要求。应聘人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陈述其所受教育的情况,提供真实的学历证书,以便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做到人尽其才。可是,如果有人投机取巧,用假学历蒙混过关了,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

小唐于2005年4月2日进入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小唐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公司核对后将学历证明复印件存档,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5年4月 2日至2007年4月2日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每年续签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27日,小唐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公司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2014年8月25日小唐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你在求职时向公司出具的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虚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小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赔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其中提到的第二十六条内容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小唐以虚假的本科学历应聘,获得销售人员工作岗位,显属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小唐在诉讼过程中抛出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 2011年公司区域主管已经知晓小唐学历造假的情况但仍然续签了劳动合同,足以证明公司注重本人的业务能力较强,并不予计较其学历造假一事。三年之后公司又以学历造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的行为,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的认定标准之一为相对方是否知晓真实情况。公司的区域主管对所管辖员工招聘、解聘等工作系其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2011年在公司区域主管知晓小唐提供虚假学历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表明公司不予追究小唐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因此公司主张小唐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公司向小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予支付赔偿金

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是:虽然区域主管知晓小唐学历造假一事,但有证据证明其因离职未向公司汇报该情况,公司并不了解小唐学历造假,导致公司与小唐续签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并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欺诈。但在2011年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构成欺诈存有争议,此问题关键在于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是否知晓小唐学历造假一事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首先,无证据证明区域主管已经将小唐伪造学历之事告知公司,其次在2011年公司更新人事资料时小唐的教育程度一栏仍填写本科大学学历,可认定小唐对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因此,小唐在2011年续签劳动合同时仍然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与小唐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是,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的错误判决,对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文章摘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

主办单位:沈阳市妇女联合会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 邮 编: 110169
电  话:024-22856271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7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