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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6 18:30:00

沈人社发〔2019〕45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发展局、妇女联合会,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人民银行辽中支行:

现将《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沈阳市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9〕6号)和《沈阳市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4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二条 设立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平台,实施政府与银行业务合作新模式。加大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妇联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市妇联建立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平台。

第三章 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受户籍限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第四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人贷款要求,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五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辽政发〔2018〕45号)。

第六条 网络创业者。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的网络商户创业者;2.以实名注册时间为准,稳定经营1年以上;3.用实名制截图的方式对其注册进行认定;4.提交近半年的交易额单据,且为正常经营状态。

第四章 个人贷款所需要件

第七条 身份要件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证件登记为失业状态)。

(二)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居民身份证》及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四)刑满释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及释放相关证明材料。

(五)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

(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居民身份证》及建档立卡相关材料。

(八)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持《本人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九)返乡创业农民工。持《本人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十)网络商户。满足以上人员身份的网络创业者。

以上人员除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只需提供相关证明,无需提供《就业创业证》。

第八条 申请贷款所需要件

(一)区县级平台所需要件

1.填写《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2.申请贷款所从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还款计划(具体内容包括:申请贷款用途、经营成本、收入及利润情况、根据利润情况合理制定还款计划、可安置从业人员数量等);

3.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协议(具体内容包括: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总人数、合伙人的责权如何划分、对贷款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可安置从业人员数量等);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种植业、养殖业等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须提供项目所在社区及街道证明);

5.经营场所房屋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项目承包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第三方保证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保证人的《身份及收入证明原件》。

(二)市级平台所需要件

1.填写《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还款计划(具体内容同上)。

2.提供下列贷款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个人基本材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征信报告;

②申请人婚姻证明;

③申请人相关身份证件(高校毕业证、退役军人证、残疾人证等);

④申请人居住证明: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2)经营类材料:

⑤从事商业经营借款人,提供本人名下营业执照;从事农业经营借款人,提供权属为本人或配偶的经营项目证明;

⑥合伙经营者提供合伙经营协议;

⑦申请人经营场所自有证明或租赁协议、项目承包合同等;

⑧客户经营情况的其他材料(银行流水、账本或进销货单据等);

⑨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抵、质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及抵、质押物权证明;

⑩从事网络创业人员按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要件。

第五章 小微企业认定及要件

第九条 各行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第十条 认定要件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至九项)

(一)《申请贴息小微企业贷款认定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机构信用代码证》

(四)《开户许可证及印鉴卡》

(五)《特殊行业许可证》(若有)

(六)《公司章程》及历次《验资报告》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实际控制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八)其他主要股东、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九)近几个月具有代表性购销合同或协议

(十)近2年年末增值税与所得税报表

(十一)近一年企业对公账户流水或法定代表人及配偶个人银行账户流水

(十二)近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十三)近两年年末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十四)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十五)生产型企业提供近一年经营场所电费凭证

(十六)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十七)抵押物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十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配偶的资产证明(房证)

(十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允许夫妻双方作为合伙人,就同一创业项目分别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夫妻双方也可就不同创业项目分别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七章 个人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区县级平台担保方式。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和固定工作岗位的第三方个人,可根据其收入形式和收入情况,采取信用担保、有价证券质押或不动产抵押等担保形式。其他担保条件,各区、县担保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沈银发〔2016〕209号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平台担保方式,包括自然人担保、抵押、质押三种类型。

(一)自然人担保

自然人担保是指保证人承诺,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时,依据约定承担责任替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每笔创业担保贷款可以接受多个保证人一并提供保证担保,要求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应能覆盖贷款的本金。

1.保证人可为农户、小微企业主、国家公务员、国企、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教师、医生等。

保证人为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等在职人员,其担保能力依据在职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材料确定,并且法定退休日期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2.保证人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社会记录良好,信用记录符合银行准入标准,其经营实体(若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3)年龄在20周岁(含20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之间;

(4)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若为农户或小微企业主,则应在本地有房产且连续居住三年以上;

(5)保证人家庭之间、保证人与借款人家庭之间的经济应相互独立,且无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不可为借款人的父母。

(二)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每笔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受理多个抵押物一并提供抵押担保。

1.可抵押不动产主要包括:取得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房产所有权。

2.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年龄应为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

3.抵押房产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

4.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抵押物价值须由我行已准入的评估公司开展评估工作。

(三)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经办银行定期存单,或借款人本人的经办银行承销的电子式储蓄国债作为债权的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

1.存单的担保额度不超过所质押定期存单本金之和的90%。

2.国债的担保额度不超过所质押国债票面价格之和的90%。

3.每笔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受理多个质押物一并提供质押担保,只能质押同一出质人的质押物。

4.出质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岁(含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出质人为第三方(配偶、子女、父母除外)的,与借款人之间经济独立,无债权债务关系、经济纠纷等。

第八章 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和借款人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借款企业或第三方名下房地产抵押提供全额担保。

借款人保证担保:企业实际控制人作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抵押担保条件

1.抵押物种类

抵押物包括居住用房、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用于抵押房产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5年。

①居住用房。包括普通商品房、别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保障房)等。

②商业用房。包括商住两用房、写字楼、商铺、住宅配套底商、普通商品房配套的拥有独立产权的车库及拥有独立产权与住房一并抵押的车位。

③工业用房。原则上应为标准化工业用房,且工业用房内的土地使用权方式原则上应为出让。

2.抵押人相关要求

房屋所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年龄原则上应为18周岁(含18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且在额度存续期到期日或贷款到期日,抵押人及抵押共有人(若有)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含75周岁)。

(二)保证担保条件

1.保证人为个人的要求年龄在25周岁(含25周岁)至55周岁(含55周岁)之间,在一级分行所在辖区内拥有自有住房或商业用房,有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保证人为中小企业法人的要求保证企业连续正常经营3年及以上,且最近2个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值。保证企业实际控制人(若为自然人,含实际控制人家庭)在一级分行所在辖区内拥有自有住房或商业用房。

第九章 贴息条件及次数

第十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及要件。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均可申请两年全额贴息,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三年全额贴息。要件:需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及要件。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要件:企业职工名册、企业工资手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当年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贴息次数。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以《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发文之日起,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比例。从2019年3季度起,所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省以下承担部分,全部由市财政承担。2019年3季度以前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比例,仍按原政策中中央、省、市、区四级配比要求执行。

第十章 贴息流程

第二十条 区县贴息流程。经办银行将贴息情况汇总,提交区县金融局审核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以“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到区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贴息流程。经办银行提交贴息情况汇总,报市行审核通过后提交市金融局审核确认,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一章 业务受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理机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其中,妇女贷款可在区、县(市)妇联申请。

第二十三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受理机构。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在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章 办理流程及时限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贷款办理流程

(一)区县级平台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以项目所在地为准)、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下同)、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

(二)市级平台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以项目所在地为准)、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经办银行担保核贷。

(三)妇女贷款平台办理流程。个人申请,区、县(市)妇联汇总报市妇联审核公示后,在《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加盖印鉴,经办银行担保核贷。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贷款办理时限

(一)区县级平台办理时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申请资料移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反担保措施并签署反担保协议,并将申请资料移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办理贷款手续。

(二)市级平台办理时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时受理,当日审批公示,同时提交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核,公示结束后,银行次日放款。担保方式为抵、质押需十一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放款工作。

第二十六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企业申请,市或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经办银行担保核贷。

第二十七条 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办理时限。实时受理,当日审批公示,同时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在八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放贷工作。

第十三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担保基金

市级平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沈阳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市财政局应根据市级平台创业担保贷款的实际需求情况,及时将担保基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开立的担保基金专户。

担保基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二十九条 代偿风险

当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经办银行的担保业务,待该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批准后,可恢复受理申请。代偿风险分担比例为担保基金承担50%,经办银行承担50%。

代偿风险具体工作流程,应依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中相关规定执行。

从本细则执行之日起,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担保基金代偿损失,除新民市、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由市本级承担外,其余地区代偿损失市、区两级按7:3比例承担。本通知执行前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担保基金代偿及后续发生损失仍按原政策执行,即市、区两级按5:5比例承担。

第十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奖励补助

第三十条 奖补范围。对全市所有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区、县(市)相关经办部门,相关经办金融机构及其管理部门,市级担保机构以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对成绩突出的区、县(市)和经办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十一条 奖补资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奖补资金规模由市财政确定,具体为:按照我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安排的奖补资金。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4〕39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2.申请贴息小微企业贷款认定表

3.经办银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汇总表(个人涉农政策外的贷款对象)

4.经办银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个人涉农政策外的贷款对象)

5.经办银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汇总表

6.经办银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

7.市平台经办银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汇总表(个人涉农政策外的贷款对象)

8.市平台经办银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个人涉农政策外的贷款对象)

9.市平台经办银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汇总表

10.市平台经办银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

11.关于对县区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确认函

主办单位:沈阳市妇女联合会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 邮 编: 110169
电  话:024-22856271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765号